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厨房设备项目公开招标。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本县投标人得5分,本市外其他县投标人得2分,市外投标人得1分。招标文件发出当天,一家省内企业Q公司提出质疑称,此次采购给县内投标人设置5分,很明显是在排斥外县企业,对市外企业参与投标更是不公平。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代理机构建议采购人调整该条规定,但采购人代表表示,售后服务会对设备后期使用产生很大影响,本地化服务将能更好地满足其需求,不同意调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Q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这是非常明显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沟通后,决定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的初步方案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同事探讨:这个项目的采购人挺着急的,距离投标截止时间只有11日,不足15日。如果再延长15日,采购人肯定不满意。招标文件只是在评审分值上有细微调整,应该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项目最好不延期但这位老同事建议其依法延期。最终,采购项目得以顺利完成。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修改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如何确定?2.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截止时间就得再延长15日的理解正确吗?
专家点评
问题1,案例中的分值调整是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的,因为按照原来的分值设定,外地企业因为地域原因得分较少,可能会在售后服务和报价方面进行“找补”,但招标文件修改后,没有了地域得分差异,外地企业可能会调整售后服务方案以及报价策略,因此,这样的分值调整不能说对相关投标人完全没有影响。从合理性来分析,招标文件的修改会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由投标文件的编制主体投标人说了算。那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修改招标文件后,如何确定招标文件的修改会不会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具体操作中,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发回签收回执。该签收回执中,可以针对采购文件的修改给出“有影响”和“无影响”两个选项,要求潜在投标人在发回签收回执前,在“有影响”和“无影响”中勾选其一。如果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回的签收回执均是“无影响”时,就可以不延期。否则,就得延期。问题2,案例中相关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法条中“15日”的理解是对法条的误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的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根据此规定,不足“15日”,顺延够“15日”即可,而非延长15日。通过本案例,还需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注意的是,有的采购人代表为了实现本地化服务,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给予不同的打分标准。这样的评审规则有违《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那么,采购文件不允许出现类似评审规则的同时,如何保障采购人及时获得服务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作出类似规定:接故障通知3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的得3分,6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的得1.5分,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的得0.5分。需要投标人在多长时间内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直接明确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得多少分即可,而不是从地域上加以区分。外地企业如果能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就不应当被排斥。